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分局、外匯管理部,深圳、大連、青島、廈門、寧波市分局;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:
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,促進貿易便利化,國家外匯管理局、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
一、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自
二、 自
外匯指定銀行(以下簡稱銀行)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(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臺)訪問監測系統,具體訪問渠道為:
用戶類型 |
網絡連接方式 |
訪問地址 |
銀行 |
外部機構接入網 |
http://asone.safe:9101/asone |
企業 |
互聯網 |
http://asone.safesvc.gov.cn/asone |
三、 各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,組織分支機構做好監測系統(銀行版)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:
(一) 各銀行總行應于
(二) 截至
(三)
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,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。各分局、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,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(支局)、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。在政策執行和監測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問題,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。
業務咨詢電話:010-68402546
技術咨詢電話:010-68402214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》
2.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》
3.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》(銀行企業版)
4.《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管理規定》
5.《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(銀行版)訪問設置手冊》
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
附件一:附件1-5
(源自《國家外匯管理局》2012年6月27日)